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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公布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21 施行日期:2018.02.01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服务价格,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为经营者)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传递等方式开展各类有偿服务活动的收费。
第三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应当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工作。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计生、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其主管领域的经营性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的管理、监督职责。
第五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依据定价方式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
第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进行必要的引导,依法规范其价格行为。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范围:
(一)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
(二)不具备竞争条件的重要中介服务价格;
(三)具有垄断性、强制性的服务价格;
(四)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服务价格。
第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目录管理。
《陕西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陕西省定价目录》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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